1.《实施办法》所称的“普通公务用车”具体包括哪些车辆?
答:“普通公务用车”主要包括公车改革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党政机关用于接待、下乡调研、行政执法等用途的车辆。
2.公务用车因安全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如何处置?
答:(1)车辆使用年限不足8年,鉴定无法修复或一次性维修成本超过车辆重置成本时,经批准可拍卖处置;(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鉴定无法修复或一次性维修成本超过车辆评估价值时,经批准可拍卖处置;(3)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且评估价值低于5000元时,经批准可报废处置。
3.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是否可以不出具评估价值?
答:不能,必须出具评估价值。
4.如何通过对外捐赠、报损方式处置公务用车?
答:市级单位处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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