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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31 作者:机关事务管理局 来源: 机关事务管理局 阅读: 次  字体:[  ]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绵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八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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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市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市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绩效结果负主体责任。

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市本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确保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财政收支情况,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拟定中期财政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程序报批。

市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的重大政策事项,经市级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拟定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年度预算应当受中期财政规划的约束,其编制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市级各部门的规划和行业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政府预算

第六条  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依托政府性资源获取的各类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政府债务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依照省财政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税费政策调整等因素,测算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并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测算数据。

第七条  政府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预算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代编政府支出预算:

(一)因政策标准或者实施主体不确定,暂不能精准编入市级各部门预算或转移支付项目,需在执行中由市级各部门或者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政策规定统筹分配的预算事项;

(二)市本级预备费。按照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三)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中省在绵单位的预算事项;

(四)由市级一次性预算单位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预算事项;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代编预算的情形。

第八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按照以下规程编制:

(一)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度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二)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预测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三)市级各部门提出部门预算支出需求及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市级财政部门汇总;

(四)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收入预计建议方案和预算支出预计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市级各部门预算控制规模,市级各部门按照预算控制规模形成部门预算草案建议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

(五)市级财政部门编制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医保部门、市税务部门共同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依法将市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市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十条  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收入,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先征后返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市级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征收数据信息实时动态共享。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月前七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

严格控制预算调剂。预算执行中本级支出与对下转移支付之间的调剂,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市级各部门代拟或者制定文件涉及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或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征求市级财政部门的意见。未与市级财政部门达成一致的,不得自行出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事项。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上月全市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三章  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分类规定支出标准,建立预算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市级各部门要加快推动本行业、本领域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建设,强化支出标准应用,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部门预算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将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单位资金收入等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编制,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列报决算。

部门预算支出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市级各部门职能职责以及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储备情况、预算绩效等编制:

(一)人员经费预算编制。人员经费预算按照政策标准和人员职级情况编制;

(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定额标准编制。探索非定额公用经费预算编制,进一步规范公用经费管理;

(三)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根据项目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需,以及部门(单位)正常履行“三定”方案职能职责的常态化支出,细化明确项目边界,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

(四)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市级各部门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基本建设项目库,编制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安排实行“政府投资总额初步核准,决算审计最终核定,预算按进度分年安排”的办法,避免大量资金沉淀结转。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开展政府采购;

(六)资产预算编制。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存量资产情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履行职能职责的实际需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市级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业务需要,按照《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资金来源、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绩效目标等。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未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项目,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

(八)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性质、近年收支状况等因素,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部门核定事业单位财务体制,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财务体制,统筹考虑财政拨款和单位资金收入,合理合规编制支出预算。市级各部门通过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方式,统筹平衡所属事业单位间的经费保障,确保各项事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决策部署,或者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用于安排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

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市级配套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上级对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市本级专项资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绩效目标、分配方法、实施期限和主管部门。下列情形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一)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二)已经有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事项;

(三)市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设立、调整市本级专项资金应当由市级各部门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市本级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立项依据、评估论证、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审查资料。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分配方法、申报条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市本级专项资金及上级转移支付涉及二次分配的需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的,特别是竞争性资金管理办法,需报市政府业务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核。涉及1亿元(不含)以上的重大资金管理办法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具体期限根据市本级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确定。期满后市本级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根据新的情况修订或者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先保障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的支出需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项目进度应阶段性安排预算的,不得一次性安排全部预算;

(二)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具体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办理;

(三)市级各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编制工作经费类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政策标准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分类履行报批程序,对涉及的基础数据、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资金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以及按标准据实分配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市本级专项资金评估、调整和退出机制,于每年预算编制前,对市本级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执行期限、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继续执行;

(二)转变财政支持方式。对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补助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项目分配零散、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采取调整、重组、整合等方式,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减少事前补助,增加事后奖补,突出结果导向,将资金分配与绩效结果挂钩;减少直接补助,增加间接引导,实现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引导撬动;

(三)对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逐步退出;

(四)对设立依据不足、执行到期、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者绩效低下、审计或者财政监督等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专项资金,严格落实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专项预算资金在分配中应当严格按照重点领域重要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将面向市场主体的竞争性资金管理及申报办法、资金初评分配方案及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市级各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遵守财政制度,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按照规定的收入收缴程序和支出拨付程序办理资金缴拨,强化资金安全管理。

市级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报告,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市级财政局部门对市级各部门的重大预算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应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认真落实预算资金分类限时分配下达机制,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办理资金支付,提高预算执行进度。

市级财政部门督促市级各部门加快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分配进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向主管部门启动“两书一函”,并分别于当年6月、9月清理市本级预算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对支出滞后的资金按比例收回。

市级财政部门按月通报市本级各部门(单位)以及县(市、区)、园区的预算执行情况,施行正反向激励约束,将通报结果与市县两级预算调剂、安排、考核有机衔接。

第二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不符合结转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结转。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防止财政资金闲置沉淀。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时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在编制预算时应当设置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科学合理、要素齐全、可比可测。市级各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预算项目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项目预算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中,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与年初预算偏离较大的项目开展“穿透式”监控。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开展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各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开展部门整体、政策、项目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重要依据,并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

第三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严格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跟踪问效“两书一函”。

第七章  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决算草案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各项数据应当以政府、部门会计核算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对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市级决算草案,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市级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入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按照规定批复决算。

第三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告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市级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级政府预决算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由市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事项进行说明。

市级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政府采购等事项进行说明;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市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单位)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接受省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市级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市级预决算、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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